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7/13):遵从各自宗教法律的权利
- 由 IslamReligion.com (Originally by Dr. Saleh al-Aayed)
- 发布时间 08 Oct 2012
- 最后修改时间 08 Oct 2012
- 打印: 577
- 查看: 393,395 (日均: 89)
- 评论人: 0
- 已发送: 0
- 评论时间: 0
伊斯兰的宽容还体现在,它不强求生活在其国度的非穆斯林居民遵守伊斯兰法律。
比如:他们免于缴纳天课[1]——伊斯兰五功之一,而如果一个穆斯林否认天课为主命功课而拒绝缴纳天课,那么他就背离了伊斯兰,必然要受伊斯兰法律的制裁。再如,有能力的穆斯林有义务参加保家卫国的战争,而非穆斯林居民则不必服兵役。作为对这两项豁免权的回报,非穆斯林居民要缴纳保护税,叫做“人丁税”。对于“人丁税”,托马斯·阿诺德曾说:“人丁税很轻,甚至可以说不成为一种负担,尤其是当我们看到他们不用像穆斯林居民那样服兵役的时候。”[2]
伊斯兰的宽容延展到他们的民事事务,它允许非穆斯林居民在婚姻等民事事务方面自由执行自己宗教的法律。至于对犯罪的惩处,穆斯林法学家们认为,应该对偷盗、奸淫等公共犯罪进行处罚,而对猪肉和饮酒[3]等在非穆斯林宗教中许可的事情给予赦免。这完全建立在穆圣所颁布的《麦地那宪章》的基础之上。穆圣在《宪章》中允许一些非穆斯林部落,用自己的宗教经典和自己学者的裁决来处理他们自己的民事事务,当然他们也可以选择穆圣来为他们判决。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他们)是为造谣而倾听(你的言论)的,是吞食贿赂的。当他们来访问你的时候,你可以给他们判决,或拒绝他们。如果你拒绝他们,他们绝不能伤害你一丝毫。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真主确是喜爱公道者的。”(《古兰经》5:42)
由此可以看出,穆圣允许非穆斯林居民依据各自的经典处理自己的事务,只要不违反社会和谐共存这一共约即可。
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发现自己很难接受非穆斯林居民做那些违背伊斯兰法律的事情,于是致信咨询哈桑·巴士拉[4]:“之前的哈里发们怎么任随结约民近亲结婚、养猪和酿酒呢?[5]”哈桑回答说:“他们缴纳人丁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规定生活。对于这些,你有义务遵守,无权更改。”[6]
西方历史学家亚当·米兹(Adam Metz)在《伊历四世纪的伊斯兰文明》中说:“由于伊斯兰法是针对穆斯林的,因此,伊斯兰政府允许非穆斯林公民建立自己的法庭来裁决自己的事务,我们知道,那些法庭都是教会法庭,许多杰出的法官也都是他们的精神领袖,他们写了许多法律制度方面的书籍,他们的裁决也不仅仅局限于婚姻等个人事务,而是涉及到遗产继承等不涉及国家事务的基督徒民事诉讼。”[7]
我们发现,伊斯兰并没有因为非穆斯林公民做了一些伊斯兰教法禁止的事情而惩罚过他们,伊斯兰给予非穆斯林极大的宽容,时至今日仍存于世的任何宗教、政府和政治体系都不能与之相媲美。古斯塔维·李本说:“阿拉伯人本可以在征服时像其他征服者那样烧杀抢掠,虐待战俘,强迫信教。但他们并没有那样做。早期的哈里发凭借他们所具备的那种新宗教人士鲜有的政治天赋,意识到宗教和制度并不是靠武力就能推行的。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他们在对待叙利亚人、埃及人、西班牙人等被征服地的居民时,都非常的友善亲近,被征服地居民各自的传统信仰和社会制度都得以完好保存,而他们只需缴纳数量极少的人丁税即可,该人丁税相比他们先前承担的各种税赋微乎其微。确实,还没有哪个民族能比阿拉伯穆斯林征服者更宽容,没有哪个宗教能像伊斯兰那样宽容!”[8]
Footnotes:
[1] 天课是伊斯兰五大功课之一,是拥有一定数量财富者应该承担法定性施舍。
[2] 阿诺德·托马斯《宣扬伊斯兰》77页。
[3] 茂杜迪,艾布·艾阿俩《结约民在伊斯兰政府中的权利》20—21页。
[4] 哈桑·巴士拉,著名再传弟子,他以淡泊尘世和知识渊博闻名于世。公元642年生于麦地那,父亲是穆圣的书记员哈桑·本·萨比特的释奴,母亲是圣妻温姆·萨莱麦的侍女。他在巴士拉长大,见过许多圣门弟子,并传述许多圣训。公元728年殁于巴士拉,享年86岁。
[5] 索罗亚斯德教徒至今还允许亲生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嫁。
[6] 茂杜迪,艾布·艾阿俩《结约民在伊斯兰政府中的权利》22页。
[7] 米兹,亚当《伊历四世纪的伊斯兰文明》一卷45页。
[8] 李本·G《阿拉伯人的文明》605页。
添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