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1/13): 伊斯兰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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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伊斯兰确立了保护非穆斯林权利和义务之宗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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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The_Rights_of_Non-Muslims_in_Islam_(part_1_of_13)_001.jpg伊斯兰本身就是赋予全人类——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仁慈。《古兰经》称伊斯兰的使者穆罕默德为“怜悯”,因为他的使命被确定为:

“我派遣你,只为怜悯全世界的人。”(《古兰经》21:107)

当一个人虚心地观察伊斯兰法时,不难发现,这段经文中提到的“怜悯”随处可见。其一就体现在伊斯兰对其他宗教信仰者的态度上,不管他们是不是伊斯兰国家的子民,伊斯兰都会宽容地对待他们。这一宽容态度并不是穆斯林所自诩的,许多非穆斯林历史学家对此也有客观的评价。总主教(Patriarch Ghaytho)写道:“阿拉伯人,上帝曾让他们统治了全世界,他们对待我们的方式如你所知,他们不是基督徒的敌人,相反,他们称赞我们的宗教,对我们的牧师和圣徒尊重有加,并帮助教会和修道院。”[1]

威尔·杜兰特写道:“在伍麦叶王朝,结约民﹑基督教徒﹑祆教徒﹑犹太教徒和萨比教教徒都享受到了宽容,其程度甚至连我们今天的基督教国家都无法企及。那时,他们能够自由地实践宗教仪式,他们的教会和庙宇得到保护,他们的集聚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有他们自己的学者和法官管理。”[2]

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这种和谐,不仅仅是穆斯林统治者的政策,更多的是受到伊斯兰教义的指导。伊斯兰教义认定,任何信仰者都有实践其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否接受伊斯兰作为自己的信仰,是他自己的事,自行决定。因为安拉在《古兰经》中说过:

“宗教无强迫。”(《古兰经》2:256)

伊斯兰不仅给予他们信仰和实践信仰的自由,还规定他们和穆斯林一样享受公平待遇。伊斯兰严禁虐待非穆斯林,穆圣说:“要注意!谁残害非穆斯林,剥夺他们权利,让他们承担过重,违背他们自由意志,我就会在复生日替他申诉。”(《艾布·达吴德圣训集》)

伊斯兰对待非穆斯林的这种态度与地球上大多数民族对待“异己”的态度有着天壤之别,我们看到,时至今日,还有许多民族不遗余力地镇压和清除异教、外族和移民!早年的穆斯林在多神教徒掌控的麦加遭到迫害,犹太教徒曾遭到基督教的欧洲的驱逐和迫害,更不用说多少人因种族仇恨被杀害,多少人因阶级斗争被镇压!唯有伊斯兰从一开始就号召公平对待所有人和所有信仰者,因为伊斯兰的怜悯是给予全世界的。



Footnotes:

[1] 垂屯,亚瑟·斯坦利,《伊斯兰教中的结约民》,158页。

[2] 杜兰特,威尔,《文明纪事》,第13卷,131—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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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2/13): 非穆斯林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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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社团类型,非穆斯林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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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宽容对待其它宗教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人们对此问题的讨论也由来已久了。许多人以为,伊斯兰要求穆斯林与世界对抗,直到每个人都成为穆斯林。持这种看法的人,第一,对伊斯兰教义一无所知,不知道伊斯兰的观点和态度;第二,对存在于伊斯兰世界的客观事实一无所知,因为从古至今一直都有许多非穆斯林自由地生活在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国家中的非穆斯林居民可以分为三类,要理解这三种分类,需要深刻理解伊斯兰社会中穆斯林与其他信仰者的关系。

非穆斯林的分类

(一)永久居民

穆斯林法学家用“结约民”这个名称来称呼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居民。这一称呼并不含贬义,相反,这还是一个很优美的称呼,意指生活在伊斯兰国度的非穆斯林永久性享有被保护的权利,他们在先知穆罕默德的保护之下,在全体穆斯林的保护之下,全体穆斯林有责任保障他们的安全,并必须履行与他们缔结的盟约。[1]

只要非穆斯林缴纳人丁税,遵守伊斯兰法里的特殊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证。此条约不受时间限制,一旦签署便终身有效。[2]

“结约民”的真正含义在哈里发的信函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当时艾布·伯克尔致信纳吉兰的居民(非穆斯林):“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这是安拉的仆人艾布·伯克尔[3] ——安拉的先知和使者穆罕默德的继承者——的亲笔信函。他确保他们成为安拉的邻居,得到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许约的保护,他们的自身、家园宅田、宗教信仰、钱财什物、雇员仆人、居家者、出门在外者、主教、牧师、修士及他们拥有的一切均受保护。他们的任何财产不被剥夺,完全自主拥有。”[4]

伊斯兰古典学者伊玛目奥扎尔[5]致信阿巴斯王朝哈里发萨利哈·本·阿里:“他们不是奴隶,他们自由之后就不要再改变他们的身份,他们是自由的结约民。”[6]

对于这个事实,兰道写道:“与强迫他人信仰基督教的基督教帝国不同,阿拉伯人承认其它宗教,认可它们的存在。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祆教徒,都是伊斯兰国家中的结约民。换句话说,他们都享有穆斯林的保护。[7]

(二)临时居民

指暂时居住在穆斯林国家从事商贸、教育、外交等工作的外国人,他们分为两种情况:

1、他们的国家与伊斯兰国家建有外交关系,或两国相互遵守和平协定与国际条约而保持和平相处,这些人称之为“具有合约者”。

2、他们的国家没有与伊斯兰国家建交,也未签订和平条约或两国处于战争状态,这些人称之为“寻求保护者”。

他们都在伊斯兰国家享有普遍权利,而且每个特殊群体也有相应特权。我们暂且探讨他们享有的普遍权利。

非穆斯林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个新名词,二战后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才为人们所熟知[8]。人权一词尽管在国际法中出现的较晚,但人权思想并不是近代才有的。如果我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和1400年前的伊斯兰的结约民法相比较,就会发现伊斯兰早在一千四百多年前,就已经有了非常成熟和完美道德观念及标准[9]。这种道德标准并不是人类智识发展的结果,那是来自安拉的指示。安拉洞悉人类的需要,因而提供了完美而切实可行的标准:一切事物皆服务于人类,避免伤害人类。我们有客观的研究结论:“世界上没有哪个宗教或道德标准,比伊斯兰更慷慨切实地注重了人的权利,并详实制定和阐明了实践这些权利的法则。”[10]

伊斯兰不只是赋予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也赋予非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与穆斯林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应尽同等义务。这是沙利亚法的普遍原则[11]。伊斯兰是唯一重视这方面权益的宗教,比较基督教后就可一目了然。多伦多大学约瑟夫·希斯教授说:“不言而喻,搜索圣经你会发现,里面没有权利一词。1500年来的基督教思想,也没有权利可谈。这是因为人权观念确实不存在于其中的。”[12]

而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享有着众多的权利,比如信仰自由、工作自由、住房自由、活动自由及教育自由等等。



Footnotes:

[1] Zaydan, Dr. Abd al-Karim, ‘Ahkam al-Dhimmiyin wal-Musta’minin,’ p. 20

[2] Zaydan, Dr. Abd al-Karim, ‘Ahkam al-Dhimmiyin wal-Musta’minin,’ p. 35

[3] 艾布·伯克尔(归真于伊历13年/公元634年)首任哈里发,先知穆罕默德最好的朋友,因诚实而出名。63岁归真,葬在先知墓旁。

[4] Abu Yusuf, Kitab al-Kharaj, p. 79

[5] 奥扎尔(归真于伊历157年/公元774年):生活在沙姆,归真于贝鲁特,是沙姆地区法学权威。强调穆斯林社会“现有传统”是法律源泉。他的法学思想传播到北非和西班牙。

[6] Abu Ubayd, al-Amwaal, p. 170, 171

[7] 兰道《伊斯兰和阿拉伯人》 119页。

[8] 人权——《大不列颠百科全书》2006年。

[9] 穆罕默德·安萨里的《人权:伊斯兰的教义与联合国宣言的比较》。

[10] 穆塔加里《伊斯兰中的自由和权利》22—23页。

[11] Zaydan 62页。

[12] 约瑟夫西斯《人权与基督教无关》——蒙特利尔学报 20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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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3/13):维护人格尊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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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通过史实和文献探究伊斯兰对非穆斯林人格尊严权的维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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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Rights_of_Non-Muslims_in_Islam_(part_3_of_13)_001.jpg安拉赋予人作为人的尊严,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并使人的地位远远高于了其他被造物。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地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被造物。”(《古兰经》17:70)

表示优待和提高人祖阿丹地位的最明显的标志是,安拉曾命令他的高贵的天使们谦卑地向阿丹叩头:

“当时我对众天神说:‘你们当向阿丹叩头。’他们就叩头,但易卜劣厮除外。”(《古兰经》20:116)

安拉赐于人类的恩惠,有明显的,也有隐藏的。为尊重和优待人类,安拉为人类制服了天地:

“真主创造天地,并从云中降下雨水,而借雨水生产各种果实,作为你们的给养;他为你们制服船舶,以便它们奉他的命令而航行海中;他为你们制服河流;他为你们制服日月,使其经常运行,他为你们制服昼夜。你们对主的要求,他对你们都有所赏赐。如果你们计算真主的恩惠,你们不能加以统计。人确是很不义的,确是忘恩负义的。”《古兰经》14:32—34)

基于安拉赋予人类的这一崇高地位,维护人的尊严,不管是穆斯林的还是非穆斯林的,就自然成为了伊斯兰法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和立法原则之一。伊斯兰强调,人类的祖先是一个,在人给尊严和权利义务方面,人类平等,任何人不优越于他人。安拉说:

“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而不相互仇恨)。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古兰经》49:13)

安拉的使者在辞朝演说中庄严宣布:“人们啊,你们听着,你们的养主是一个,祖先是一个。须知,阿拉伯人不比非阿拉伯人优越,非阿拉伯人也不比阿拉伯人优越,红种人不比黑种人优越,黑种人也不比红种人优越,除非凭借对安拉的敬畏。主啊,我传达了吗?”[1]

伊斯兰对于非穆斯林尊严的维护还表现在,它要求穆斯林照顾他们的感受,即便是争论,也要以最优美的方式与他们争论,正如《古兰经》所言:

“除依最优的方式外,你们不要与信奉天经的人辩论,除非他们中不义的人。你们应当说:‘我们确信降示我们的经典,和降示你们的经典;我们所崇拜和你们所崇拜的是同一个神明,我们是归顺他的。”(《古兰经》29:36)

伊斯兰规定,非穆斯林有权保障自己的信仰不被嘲笑。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宗教能像伊斯兰那样,公平地对待其他信仰人群。就拿《古兰经》一段经文来说吧:

“你说:谁从天上和地下供给你们?你说:真主。我们或你们,是在正道上的、或是在显著的迷误中的。”(《古兰经》34:24)

此经文用了反问句,而反问句的答案很明显。经文把确信和怀疑放在一起,把穆斯林的正信和不信者的迷误放在一起,用反问的方式提出来,让读者自己做出回答,以此强调真理。安拉并没有在这节经文中说谁是正确的谁是错误的,辩证的方式能让读者判断谁是正确的。语言学家和经注学家载迈赫舍里耶详细阐述了这一点,他说:“无论读者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会认为此经文的提问者很公平。提出证据之后,经文给读者一个必然结论:正道还是迷误,一目了然。看似复杂的问题,实际上是对真理更加强劲有力的证据,让对方消除敌意,不再激烈争辩。”[2]这种方式如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安拉知道谁是诚实的,非你即我。”

《古兰经》明文禁止穆斯林辱骂非穆斯林崇拜的偶像和神灵,因为那样会伤害他们的感情,而当他们用同样的方式反击穆斯林,辱骂真主时,其结果也必伤害穆斯林的感情。这一禁令在其他宗教中是很难发现的。我们可以从《古兰经》中发现原因:

“你们不要辱骂他们舍真主而祈祷的(偶像),以免他们因过分和无知而辱骂真主。我这样以一个民族的行为迷惑他们,然后,他们只归于他们的主,而他要把他们生前的行为告诉他们。”(《古兰经》6:108)



Footnotes:

[1] 《艾哈迈德圣训集》辑录。

[2] 载迈赫舍里耶《显明经注》12卷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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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4/13):维护人格尊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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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维护人格尊严的例子。一个故事彰显了哈里发对保护非穆斯林尊严的重视程度。

哈里发欧麦尔时期,阿穆尔·本·阿斯是当时的埃及总督。阿穆尔的儿子横行霸道,仗势欺人,以为自己是贵族子弟,就可以随意鞭笞科普特基督徒。有一次,一位被打者就告到欧麦尔那里。以下是圣门弟子艾奈斯·本·马立克讲述的细节:

当时我们与欧麦尔坐在一起,一个埃及人跑来告状说:“信士的长官啊,我来寻求你的保护。”欧麦尔询问事由。这人就说:“阿穆尔喜欢让自己的马在埃及遍地跑。有一天我骑着自己的驴经过,阿穆尔的儿子穆罕默德站起来说,‘以天房的主发誓,这是我的驴!’我说:‘以天房的主发誓,这是我的驴。’他就拿鞭子抽我,还说现在你可以牵走了,这头驴我不要了。阿穆尔知道这事儿,怕我告状,就把我抓起来,我现在逃出来向你求救。”欧麦尔示意此人坐下。同时致信阿穆尔:“收到我的信后,携子穆罕默德速来见我。”然后让这个埃及人住在麦地那,等阿穆尔到来。阿穆尔收到信函询问儿子是否犯法,因为欧麦尔信中提到了,但他儿子否认,于是父子来到麦地那。

艾奈斯说,阿穆尔一身平民打扮到来,他的儿子畏畏缩缩地站在父亲后面。欧麦尔问:“那个埃及人在哪?拿着皮鞭,痛打贵族子弟吧!”他一边打,欧麦尔一边说,狠狠地打贵族子弟。等他打够了,欧麦尔说,你现在拿起鞭子打我,因为我管理不善。埃及人说,我打够了,气也消了。欧麦尔说,你打我,我不会让你停。转身对阿穆尔说,“你们什么时候开始奴役人了,他们生来就是自由的。”阿穆尔道歉说自己并不知情。欧麦尔对埃及人说,你愿意的话,可以走了,愿安拉引导你。有什么麻烦,写信给我。”[1]

这就是欧麦尔,当他被选为哈里发时说过:“弱势群体,在我看来强者,因为我有责任为他们争取权利;强势群体,在我看来是弱者,因为我要从他们身上拿走属于别人的权利。”据史料记载,欧麦尔公正公平,不畏强权,反对压迫,不管等级。

这段历史史料的价值就在于,它彰显了伊斯兰过度里非穆斯林的人格尊严得到极大的尊重,对他们的任何不公都会得到谴责和惩罚。拜占庭帝国时代出现过许多类似的不公事件,但没有人纠正。而伊斯兰的到来,使我们看到了弱势人群对维护自己尊严和权利的信念和信心,故能不辞辛苦万里迢迢来到麦地那,寻找信赖的人为自己维权。[2]



Footnotes:

[1] 阿里·坦塔维《欧麦尔史》155-156。

[2] 优素福 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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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5/13): 信仰自由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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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伊斯兰赋予其他宗教信仰者实践信仰的权利。对宗教无强迫的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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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Rights_of_Non-Muslims_in_Islam_(part_5_of_13)_001.jpg伊斯兰主张信仰自由,它从不强迫他人信仰伊斯兰。这一原则是通过《古兰经》和圣训的相关指导得以确定的。安拉说:

“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难道你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士吗?”(《古兰经》10:99)

先知穆罕默德让民众自由选择,可以保留原有宗教,也可以加入伊斯兰。民众成为伊斯兰国家的居民后,生命、名誉和财产得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在他们乐意的前提下,先知穆罕默德才邀请他们加入伊斯兰,如果他们不愿加入伊斯兰,他们仍可选择与先知缔结盟约,成为伊斯兰社区受保护的“结约民”。[1] 每当安拉的使者派遣军队出征时,总是命令首领做事要敬畏安拉,善待非穆斯林同胞:

“奉安拉之名,为安拉的道路出征,与否认安拉的敌人进行战斗吧,英勇作战,不可私藏战利品,不可临阵脱逃,不可侮辱尸体,不可杀害儿童。遇到敌人,不要先开战端,而是给予他们三种选择,接受其一便可停战:你首先号召他们加入伊斯兰,如果他们接受,你便停战;其次,你号召他们迁徙至麦地那,并告知他们将享有迁士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果他们拒绝迁徙,你告知他们,他们将获得游牧穆斯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服从安拉的法度,参加吉哈德时分享战利品;如果他们拒绝信仰,你就要求他们缴纳人丁税[2] ,许诺休战;如果他们拒绝以上两种方案,你就祈求安拉襄助,宣布战争。”[3]

先知的这一命令源自安拉的教导:

“宗教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古兰经》2:256)

美国学者埃德温·卡尔加里就此经文评论:“《古兰经》中有段经文,充满了智慧和真理,所有的穆斯林都清楚这节经文,其他人也应该知道,那就是:宗教无强迫。”[4]

这节经文在当时是针对麦地那人降示的。当时麦地那的异教徒在孩子还没有出生时说,孩子出生了一定要让他们变成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而当麦地那居民信仰伊斯兰时,这些孩子都已经成为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于是,他们的父母就开始强迫他们改信伊斯兰,在此,安拉降示了这节经文,禁止他们那样做。这节经文的目的就在于不允许强迫任何人成为穆斯林,即便是父母为子女的未来考虑,也不得违反孩子们自己的意愿。由此,我们看到,《古兰经》禁止强迫任何人改变其信仰。[5]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你说:‘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我已为不义的人,预备了烈火,那烈火的烟幕将笼罩他们。如果他们(为干渴而)求救,就以一种水供他们解渴,那种水像沥青那样烧灼人面,那饮料真糟糕!那归宿真恶劣!”(《古兰经》18:29)

伊斯兰不仅给予非穆斯林宗教信仰自由,它的宽容的法律还延伸到保护他们的崇拜场所。[6]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他们被逐出故乡,只因他们常说:‘我们的主是真主。’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么许多修道院、礼拜堂、犹太会所,清真寺——其中常有人记念真主之名的建筑物——必定被人破坏了。凡扶助真主的大道者,真主必定扶助他;真主确是至强的,确是万能的。”(22:40)

哈里发们也常命令奔赴战场的将军采取措施保证非穆斯林的信仰自由。比如,艾布·伯克尔对乌萨麦·本·载德说:“我命令你十件事情:……不要杀戮老弱妇孺;不要砍伐果树或摧毁房屋;不要杀驼宰牛羊,除非为了食肉;不要砍伐枣树或烧毁之;不要背信弃义;不要胆怯;你们将路经一些专心修道的人,任他们自由修道吧![7]

再如哈里发欧麦尔与耶路撒冷的埃利亚人签订的条约:“这是真主的仆人﹑信士的长官欧麦尔给予埃利亚人的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教堂、十字架图像和教会中的所有人,无论是生病的还是健康的,所有人都有安全保障;教堂不会被占领或毁坏;无论是家具或十字架或钱财都不会被占有;他们不会被强迫脱离自己的宗教或由于自己的信仰而受到伤害;他们不会被埃利亚的犹太殖民者占领。”[8]

因此,自从正统哈里发时期,生活在伊斯兰过度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都自由且平安地履行着他们的宗教仪式。



Footnotes:

[1] 沃海布·祖海里,《伊斯兰与非穆斯林》,第 60-61页。

[2] 非穆斯林居民上交穆斯林政府的人丁税。

[3] 《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4] 奎勒尔杨《近东:社会与文化》163—164页。

[5]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18—19页。

[6] 泰布里《泰布里史》三卷第210页。

[7] 泰布里《泰布里史》三卷第159页。

[8] 优素福·格尔达维《宗教少数群体与伊斯兰方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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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6/13): 信仰自由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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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统领区内基督教教堂受到保护,不被毁坏。聂斯托里派大主教焦福三世在致里法尔达什尔大主教﹑全波斯主教的领袖西蒙的一封信中写道:

“上帝赋予阿拉伯人控制全世界的力量,他们知道你们的信仰和你们的一切情况,正如你们自己知道这一切一样。但他们不攻击基督教信条,相反,他们对我们的宗教表示好感,他们尊重我们的牧师和圣徒,并慷慨地为教堂和修道院捐款。”[1]

哈里发阿卜杜·马利克曾从基督教徒手中获得约翰教堂,并把它并入清真寺。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继任哈里发后,基督徒抱怨阿卜杜·马利克对教堂的所作所为。欧麦尔致信当地行政长官,表示政府出资购买此教堂,如果他们不愿意,就把原有教堂归还他们。[2]

大家都知道哭墙被犹太教视为圣地。当奥斯曼帝国的哈里发苏莱曼得知哭墙被残砖碎瓦掩盖后,命令耶路撒冷行政长官清理打扫,重现哭墙,让犹太人自由拜谒。[3]

观点客观公正的西方史学家都承认伊斯兰宽容的事实。李本说:“穆罕默德对犹太教徒和基督徒真是宽宏大量。而先于他出现的其它宗教,尤其是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教义里并没有这样善意的规定和教义。在他之后,他的哈里发们遵从同样的政策。他的宽容是得到无神论者和信仰者一致公认的,只要深入地研究阿拉伯人的历史,便可发现这一事实。”[4]

罗伯逊写道:“只有穆斯林能够把他们对自己的宗教热忱与对其他宗教信徒的宽容结合在一起。即便他们为自由传播宗教而战斗时,也不强迫对方加入伊斯兰,而是让他们自由信仰。”[5]

英国东方学家托马斯·阿诺德爵士写道:“我们从来没有听到过有这样的报告,说穆斯林企图让非穆斯林加入伊斯兰,或根除基督教组织。如果有这样的政策的话,基督教早就已经被吞并了,那会像费迪南和伊莎贝拉把伊斯兰教逐出西班牙,或路易十四在法国惩罚新教,或350年前英国驱逐犹太教徒一样容易。当时东正教会已经完全与下余的基督教世界隔离开来,作为异端教派,他们没有支持者。而他们存在至今,就是伊斯兰政府对他们宽容政策的最有力的证据。”[6]

美国作家罗斯洛普·斯托达德说:“哈里发欧麦尔极为关心基督教圣地的圣洁,他之后的哈里发都追随他的步伐。他们没有打扰基督教世界来耶路撒冷的各宗派的朝圣者。”[7]

事实上,非穆斯林与穆斯林接触时,比与非穆斯林相处更容易得到宽容。理查德·斯特宾斯说出了在土耳其统治下基督徒的经历:“他们(土耳其人)允许天主教和希腊正教保持自己的宗教并追随自己选择的信条,允许他们在君士坦丁堡和其他许多地方的许多教堂内履行他们的神圣功修。这与我在西班牙居住12年的经历恰恰相反:我们不仅被迫参加罗马天主教庆典,并且我们的生命以及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命都处于危险之中。”[8](8)

托马斯·阿诺德在他的《宣扬伊斯兰》中提到,当时在意大利有许多人都渴望土耳其人来统治他们,因为土耳其人自由和宽容地对待基督徒,而基督教政权对意大利的统治让他们绝望。他还提到15世纪末许多犹太人在西班牙遭受迫害,遂到奥斯曼土耳其避难。[9]

下面一点是值得再次强调的。若干世纪以来,非穆斯林在从摩尔人的西班牙到撒哈拉沙漠非洲,到埃及、叙利亚、印度和印尼穆斯林世界的存在,是伊斯兰宽容对待非穆斯林的显著证据。这种无限的宽容甚至导致了穆斯林被消灭。比如在西班牙,那里的基督徒利用了穆斯林的宽容和虚弱攻击穆斯林,屠杀或强迫改宗基督教或被驱逐出境,把穆斯林赶出了西班牙。

艾庭纳·丹尼尔说:“穆斯林与许多人相信的东西恰恰相反。在黑贾兹[10](11)之外他们从未使用过暴力。基督徒的存在就是一个证据,穆斯林统治基督徒土地八世纪之久,穆斯林完全宽容对待,基督教徒不但能保留其宗教信仰,还能在科尔多瓦皇宫占据要职,但当他们控制政府时,却要首先消灭穆斯林!”[11]



Footnotes:

[1]阿诺德,托马斯《宣扬伊斯兰》102页。

[2]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32页。

[3]侯赛因,阿卜杜·莱推夫《西方与穆斯林的谅解》第667页。

[4]李本,古斯塔维《阿拉伯文明》128页。

[5]引自阿伊德,萨利哈·侯赛因《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的权利》26页。

[6]阿诺德,托马斯《宣扬伊斯兰》98—99页。

[7]斯托达德,L.W《现今的伊斯兰世界》一卷13—14页。

[8]优素福·格尔达维《宗教少数群体及伊斯兰方案》56—57页。

[9]阿诺德,托马斯《宣扬伊斯兰》183页。

[10]包括麦加和麦地那在内的沙特阿拉伯西部地区。

[11]丹尼尔,艾庭纳《穆罕默德——真主的使者》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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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7/13):遵从各自宗教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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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非穆斯林有遵守自己的法律而不被强迫遵守伊斯兰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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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Rights_of_Non-Muslims_in_Islam_(part_7_of_13_)_001.jpg伊斯兰的宽容还体现在,它不强求生活在其国度的非穆斯林居民遵守伊斯兰法律。

比如:他们免于缴纳天课[1]——伊斯兰五功之一,而如果一个穆斯林否认天课为主命功课而拒绝缴纳天课,那么他就背离了伊斯兰,必然要受伊斯兰法律的制裁。再如,有能力的穆斯林有义务参加保家卫国的战争,而非穆斯林居民则不必服兵役。作为对这两项豁免权的回报,非穆斯林居民要缴纳保护税,叫做“人丁税”。对于“人丁税”,托马斯·阿诺德曾说:“人丁税很轻,甚至可以说不成为一种负担,尤其是当我们看到他们不用像穆斯林居民那样服兵役的时候。”[2]

伊斯兰的宽容延展到他们的民事事务,它允许非穆斯林居民在婚姻等民事事务方面自由执行自己宗教的法律。至于对犯罪的惩处,穆斯林法学家们认为,应该对偷盗、奸淫等公共犯罪进行处罚,而对猪肉和饮酒[3]等在非穆斯林宗教中许可的事情给予赦免。这完全建立在穆圣所颁布的《麦地那宪章》的基础之上。穆圣在《宪章》中允许一些非穆斯林部落,用自己的宗教经典和自己学者的裁决来处理他们自己的民事事务,当然他们也可以选择穆圣来为他们判决。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他们)是为造谣而倾听(你的言论)的,是吞食贿赂的。当他们来访问你的时候,你可以给他们判决,或拒绝他们。如果你拒绝他们,他们绝不能伤害你一丝毫。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真主确是喜爱公道者的。”(《古兰经》5:42)

由此可以看出,穆圣允许非穆斯林居民依据各自的经典处理自己的事务,只要不违反社会和谐共存这一共约即可。

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发现自己很难接受非穆斯林居民做那些违背伊斯兰法律的事情,于是致信咨询哈桑·巴士拉[4]:“之前的哈里发们怎么任随结约民近亲结婚、养猪和酿酒呢?[5]”哈桑回答说:“他们缴纳人丁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规定生活。对于这些,你有义务遵守,无权更改。”[6]

西方历史学家亚当·米兹(Adam Metz)在《伊历四世纪的伊斯兰文明》中说:“由于伊斯兰法是针对穆斯林的,因此,伊斯兰政府允许非穆斯林公民建立自己的法庭来裁决自己的事务,我们知道,那些法庭都是教会法庭,许多杰出的法官也都是他们的精神领袖,他们写了许多法律制度方面的书籍,他们的裁决也不仅仅局限于婚姻等个人事务,而是涉及到遗产继承等不涉及国家事务的基督徒民事诉讼。”[7]

我们发现,伊斯兰并没有因为非穆斯林公民做了一些伊斯兰教法禁止的事情而惩罚过他们,伊斯兰给予非穆斯林极大的宽容,时至今日仍存于世的任何宗教、政府和政治体系都不能与之相媲美。古斯塔维·李本说:“阿拉伯人本可以在征服时像其他征服者那样烧杀抢掠,虐待战俘,强迫信教。但他们并没有那样做。早期的哈里发凭借他们所具备的那种新宗教人士鲜有的政治天赋,意识到宗教和制度并不是靠武力就能推行的。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他们在对待叙利亚人、埃及人、西班牙人等被征服地的居民时,都非常的友善亲近,被征服地居民各自的传统信仰和社会制度都得以完好保存,而他们只需缴纳数量极少的人丁税即可,该人丁税相比他们先前承担的各种税赋微乎其微。确实,还没有哪个民族能比阿拉伯穆斯林征服者更宽容,没有哪个宗教能像伊斯兰那样宽容!”[8]



Footnotes:

[1] 天课是伊斯兰五大功课之一,是拥有一定数量财富者应该承担法定性施舍。

[2] 阿诺德·托马斯《宣扬伊斯兰》77页。

[3] 茂杜迪,艾布·艾阿俩《结约民在伊斯兰政府中的权利》20—21页。

[4] 哈桑·巴士拉,著名再传弟子,他以淡泊尘世和知识渊博闻名于世。公元642年生于麦地那,父亲是穆圣的书记员哈桑·本·萨比特的释奴,母亲是圣妻温姆·萨莱麦的侍女。他在巴士拉长大,见过许多圣门弟子,并传述许多圣训。公元728年殁于巴士拉,享年86岁。

[5] 索罗亚斯德教徒至今还允许亲生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嫁。

[6] 茂杜迪,艾布·艾阿俩《结约民在伊斯兰政府中的权利》22页。

[7] 米兹,亚当《伊历四世纪的伊斯兰文明》一卷45页。

[8] 李本·G《阿拉伯人的文明》6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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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中国家中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8/13):司法公正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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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伊斯兰给予非穆斯林公平待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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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是主持公道的宗教。安拉要求穆斯林在所有事务中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

“他曾将天升起。他曾规定公平,以免你们用秤不公。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分量不足。他为众生而将大地放下。”(《古兰经》55:7—10)

安拉责成穆斯林维护公道,即便结果对自己和至亲不利: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末,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4:135)

安拉要求穆斯林时刻为维护公道而努力:

“真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真主用来劝戒你们的事物真优美!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明的。”(《古兰经》4:58)

伊斯兰给予非穆斯林的公正待遇是多方面多角度的。他们有权用自己的宗教律法裁决自己的事务,也可以求助于伊斯兰法庭解决问题;他们有权和穆斯林一样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就像安拉在《古兰经》中说的:

“(他们)是为造谣而倾听(你的言论)的,是吞食贿赂的。当他们来访问你的时候,你可以给他们判决,或拒绝他们。如果你拒绝他们,他们绝不能伤害你一丝毫。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真主确是喜爱公道者的。”(《古兰经》5:42)

如果有穆斯林偷窃结约民的财物,理应与结约民偷窃时受到一样的惩罚;如果有穆斯林诽谤结约男女,同样理应受到控诉。[1]伊斯兰历史上有许多这样的优秀案例。比如,一个叫塔尔玛的辅士,偷了邻居格塔达的盔甲,盔甲中有一些面粉,面粉漏下来洒在路上,留下的踪迹可以追查到他家里。塔尔玛把盔甲转交给犹太人载德,由载德窝藏和掩盖事实。当人们追踪痕迹来到塔尔玛家时,没有发现盔甲。双方对质时也互相发誓表明自己的诚实。于是格塔达就开始寻找新的线索,最终发现所有证据都指向载德,并将其抓获。载德说这是替塔尔玛保管的,还有其他犹太人作证。塔尔玛的部落里也到先知那里提供有利于塔尔玛的故事,为他辩护。他们说:“如果你们不替塔尔玛辩护,他就会名誉扫地,受到惩罚,犹太人就会逍遥法外。”先知几乎相信他们的话要惩罚犹太人,而安拉的启示却为犹太人作了辩护[2]。这节经文,穆斯林世世代代颂读它,时时刻刻提醒着每一位穆斯林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人,即便他们不是穆斯林:

“我确已降示你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你据真主所昭示你的(律例),而替众人判决。你不要替奸人做辩护人。你当向真主求饶,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你不要替自欺者辩护。真主的确不喜欢奸诈的犯罪者。他们躲避世人,而不躲避真主;其实,当他们策划真主所不喜悦的计谋的时候,真主是与他们同在的,真主是周知他们的行为的。你们这些人啊!在今世生活中,你们替他们辩护,复活日,谁替他们辩护呢?谁做他们的监护者呢?”(《古兰经》4:105—109)



Footnotes:

[1] 麦斯欧德,法赫德·穆罕默德·阿里《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的权利》138—139页。阿伊德,萨利哈·侯赛因《伊斯兰国家非穆斯林的权利》32—33页。载德,阿卜杜·克里木博士《受保护民和结约民的律例》254页

[2] 瓦西迪《古兰经降示背景》210——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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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9/13):司法公正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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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伊斯兰公平对待非穆斯林公民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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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Rights_of_Non-Muslims_in_Islam_(part_9_of_13)_001.jpg有一次,哈里发阿里和一个犹太人发生争执。犹太人告到法官舒来哈·肯迪那里。舒来哈讲述了详情:

阿里发现盔甲丢了,回到库法,看到犹太人正在市场卖那副盔甲。他说:犹太人啊,这盔甲是我的,我没有送人也没变卖。犹太人说那是他的。阿里就说让法官判决。于是到了我这里。阿里说这是我的盔甲,不曾送人也不曾变卖。犹太人说那是他的。我问阿里:信士的长官啊,你有证据吗?阿里说:我儿子哈桑可以作证。我说:儿子做有利于父亲的证词是不允许的。阿里大声道:赞主清净,已被许诺进天堂的人的证词也不接受吗?使者说哈桑是天堂中年轻人的王子![1] 后来这个犹太人说:信士的长官把我带到由他自己任命的法官的面前,法官竟然作出了有利于我而不利于长官的裁决!我作证:万物非主,唯有安拉,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信士的长官啊!那个盔甲确实是你的,你在晚上丢了它,被我发现了。[2]

还有一个例子是征服撒马尔罕。当时穆斯林将领征服了撒马尔罕而没有让撒马尔罕人选择三项选择之一:信仰伊斯兰,或缔结盟约,或战争。若干年后,撒马尔罕人向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投诉此事,欧麦尔听到他们的诉苦后,命令总督撤离撒马尔罕,归还城池,让其居民重新做出选择。这个及时的公正,令许多人震惊。许多撒马尔罕人自愿加入了伊斯兰![3]

这样例子还有很多很多。伍麦叶王朝哈里发沃立德曾流放塞浦路斯居民到叙利亚。穆斯林学者们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种做法是不义之举。后来他儿子继位时,学者们旧事重提,让他放流放者回归故土。新哈里发同意了,后来这个哈里发逐渐成为伍麦叶王朝最公正的哈里发之一。[4]

黎巴嫩总督萨利赫驱逐了一个非穆斯林村子的居民,只因部分居民拒绝缴纳农产税。该总督是哈里发的亲信。沙姆地区著名学者奥扎尔替村民写下抗议信:“你怎能一竿子打倒全船人,让他们全部背井离乡呢?安拉说:‘一罪者,不负别人的罪。(《古兰经》53:38)这是最具说服力的证据。先知命令:‘谁压迫保民,或他承受重,生日我将与[5] ‘他不是任人的奴隶,他结约的自由人。[6]

世俗主义作家和历史学家也不得不承认,伊斯兰对非穆斯林极其宽容。英国历史学家H.G.威尔斯说:“他们建立了伟大宽容的传统。宽大为怀和宽容的精神激励着人们,他们是人道主义者,是务实的。他们创造了一个在其中很少看到残酷和不公的社会,这与之前的任何社会都是不一样的。”[7]

托马斯·阿诺德在谈论伊斯兰前几个世纪中基督教教派说:“伊斯兰的宽容原则,禁止了包含压迫的一切行为(前文有述)。穆斯林与众不同,他们不遗余力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基督教臣民。比如征服埃及后,詹姆士二世的拥护者曾利用拜占庭权威人士的被免职乘机霸占东正教会的教堂,而在提供所有权证据之后,穆斯林征服者却令教堂物归原主。”[8]

西西里东方学家阿马里说:“穆斯林阿拉伯人统治时期,被征服的(西西里岛)居民和其他意大利同胞相比,后者在兰吉尼安和法兰克人的枷锁下生活,前者则在穆斯林统治之下安居乐业。”[9]

纳兹密·卢伽评论说:“没有哪个法律能够比宣布‘你们绝不要因为怨恨一伙人而不公道’(《古兰经》5:8)的那个法律更能根除不公平和偏见。”“当一个人亲自执行标准,为有崇高原则和公正的宗教奉献并且不同名利时,他才有资格宣称自己尊重了自己。”[10]



Footnotes:

[1] 《提尔密兹圣训集》辑录。

[2] 哈岩,艾布·白克尔《将领史》二卷200页。

[3] 坦塔维,阿里《历史故事》85页。

[4] 巴拉祖里,艾哈迈德《开疆扩土》214页。

[5] 拜海给《大圣训集》。

[6]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31页。

[7] 引自赛巴尔,穆斯塔法《我们的文明的一些精萃》146页。

[8] 阿诺德,托马斯《邀请加入伊斯兰》87—88页。

[9] 引自阿伊德,萨利哈·侯赛因《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的权利》39页。

[10] 卢伽,纳兹密《穆罕默德:讯息与使者》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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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10/13):生命、财产和名誉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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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伊斯兰法同样致力保护伊斯兰国家中非穆斯林的生命、财产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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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Rights_of_Non-Muslims_in_Islam_(part_10_of_13)_001.jpg伊斯兰法致力保障基本人权,它视人的生命﹑财产和名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内容,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无论国家公民还是外来游客,都有权享有这些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任何人的这些权利,除非有法律授权的正当理由,比如,杀人偿命,犯罪受罚。安拉说:

“你说:‘你们来吧,来听我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物配主,你们应当孝敬父母;你们不要因为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你们不要临近明显的和隐微的丑事;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他将这些事嘱咐你们,以便你们了解’。”(6:151)

安拉的使者也宣布,非穆斯林居民或游客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谁杀害了一个结约民,他将闻不到天堂的气息,即使远在40年行程之外的人都能闻到它的气息。”(《布哈里圣训实录》)

伊斯兰不允许穆斯林借任何借口伤害非穆斯林,侵犯他们生命、财产和名誉。偷窃他们财物者要受处罚,拖欠他们债务者要偿还。先知说:“注意!拿取结约民的财物是非法的,除非合理取之。”[1]

“真的,清高伟大的安拉没有允许你们进入有经人的家中,除非他们许可,他也没有允许你们注意他们的女人,也没有允许你们吃他们的果实,如果他们缴纳人丁税。”[2]

埃艾哈迈德·本·图伦时代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有一天,一个基督教修道士来到图伦的宫殿抱怨他委任的某地长官霸占财产。门口警卫询问此事,得知该长官霸占修道士300第纳尔,便把钱给了修道士,要他不要控诉。此事传到图伦耳朵后,图伦就命令三人来到自己的宫殿。图伦问长官:“你的收入还不满足吗,你还要霸占他人财产?”该长官承认错误,图伦穷追不舍,罢免他的官职。图伦询问钱数后说:“要是三千的话,他会受到更大惩罚。”之后图伦让长官把钱还给修道士。[3]

非穆斯林的生命、财产和名誉尊严神圣不可侵犯,这些权利不只居民享有,凡是游历到穆斯林土地上的一般游客也享有。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以物配主者当中如果有人求你保护,你应当保护他,直到他听到真主的言语,然后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这是因为他们是无知的民众。”(9:6)

先知告诉我们,庇护权使所有穆斯林有义务尊重和支持其他穆斯林所作出的庇护。先知说:“协约制定的义务是公共性的,穆斯林必须努力完成协约。违反穆斯林的协约,会受到安拉、天使和所有人的诅咒,复生日得不得任何求情。”[4]

女圣门弟子温姆·哈尼对先知说:“安拉的使者啊,阿里要与我庇护的伊本·胡伯尔开战。”先知告诉她:“温姆·哈尼,你庇护的人就在我们庇护之下。”[5]

庇护权和保护权要求穆斯林给予寻求保护者保护,警告任何来犯者侵犯会有严厉惩罚。庇护能让任何一个人不受伤害,这个权利并不是其他宗教所允许的。



Footnotes:

[1] 《艾哈迈德圣训集》辑录。

[2] 《艾布·达吴德圣训集》辑录。

[3] 伊本·哈姆丹《哈姆丹训诫》三卷200-201页。

[4] 《布哈里圣训实录》,《伊本·马哲圣训集》辑录。

[5] 《布哈里圣训实录》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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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11/13): 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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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非穆斯林应受礼遇不只是礼貌性的问题,更是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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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http://www.islamreligion.comhttps://de44dj20p4alh.cloudfront.net/articles/The_Rights_of_Non-Muslims_in_Islam_(part_11_of_13)_001.jpg《古兰经》教导穆斯林,只要非穆斯林不敌对穆斯林,就要以礼相待。安拉说:

“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真主确是喜爱公平者的。他只禁止你们结交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曾协助别人驱逐你们的人。谁与他们结交,谁是不义者。”(《古兰经》60:8—9)

学者格拉非解释了“怜悯他们”的深层含义:“对弱势群体同情关怀,给他们衣食帮助,温和地对待他们。出于仁爱和怜悯,而非害怕和示弱;容忍他们作为邻居来自他们的伤害,出于我们对他们的善意和礼遇,而非害怕和贪图他们什么;祈祷安拉引导他们,让他们也获得永恒的两世幸福;真诚地给予他们忠告,无论是宗教事务方面还是社会事务方面;当有人企图伤害他们时,挺身而出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名誉及他们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但他们受到压迫时,帮助他们争取他们应得的一切合法权益。……”[1]

这并不是仅供穆斯林口颂的经文,而是安拉的神圣旨意,是安拉的命令,从穆圣到哈里发,再到普通穆斯林群众,都有义务履行安拉的这一命令,穆圣就是第一个把该命令付诸实践的人,在他之后的哈里发和穆斯林大众都为我们留下了精彩的实践。在穆圣传记中我们能看到许多宽容对待非穆斯林的例子。穆圣对待非穆斯林非常宽容慷慨,他与他们不但礼尚往来,而且也有经济往来,他们生病时穆圣也常常前去探望。据史料记载,先知经常给一个犹太家庭施舍,先知归真后穆斯林继续给他们施舍。[2]

当来自埃塞俄比亚的一个基督教使团来到麦地那的时候,先知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让他们住在自己的清真寺里,并亲自服侍和款待他们。他说:“他们曾慷慨接待过我们的同胞,所以我希望亲自款待他们……”他指当年一批圣门弟子到埃塞俄比亚避难时得到了那里基督教徒保护和善待。[3]

另一个例子是,一个名叫载德·本·萨那的犹太人来到先知那里讨债。他揪住先知的大袍和斗蓬,凶狠地瞪着先知的脸,粗鲁无礼地说:“穆罕默德啊,你还不还债嘛?你们阿卜杜孟太立卜家族的人总是那么赖账!”他言语粗鲁,一旁的欧麦尔听了双目圆睁,怒不可遏,他厉声喝道:“安拉的敌人啊,你是在跟安拉的使者说话吗?以凭借真理派遣他的主发誓,如果不是害怕他责备我,我立马取你人头!”先知平静地看着欧麦尔,微笑着说:“欧麦尔啊,你的态度不是我们所希望的。你应该劝我好借好还,劝他礼貌索债。你去替我还了债,并多送他20升枣。”先知优美的行为举止深深触动了这个犹太人,他庄严宣誓:“我见证:除安拉外绝无应受崇拜的,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仆人与使者。”[4]

圣门弟子们在与非穆斯林相处时都以先知为榜样。哈里发欧麦尔为穆圣曾照顾的犹太家庭从国库支取津贴[5]。他的理由是:

“ 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兰经》9:60)

阿卜杜拉·本·阿穆尔经常给他的邻居施舍,每逢节日,会给犹太邻居送肉。人们问他为何关心犹太人,他说穆圣告诉他:“哲卜依勒天使再三嘱咐我善待邻居,以至于我以为邻居可能享有继承权。”[6]

掀开历史的册页,我们会发现很多穆斯林领袖们善待犹太人的记载。摩洛哥苏丹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于1864年2月签发了一个法令:“对于国土内履行职责的可信公务员和社会团体,我们颁布如下法令:必须依据安拉的绝对公正对待犹太居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不得遭受不公平、压迫和辱骂;他们及其他任何人的生命、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得强迫使用他们的技术员和艺术工匠,除非合理雇用,要全额发放工资,因为他们是在为国家效力。任何不义之举都会成为复生日的黑暗,我们绝不赞成任何不义行径。谁对犹太人行不义,或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都将予以严厉的惩罚。这项法令和以往法令同等生效。此法令只是告诫企图压迫他人者,并强调确保犹太人获得更多安全,减少伤害与担心。”[7]

雷诺是一个没有偏见的西方历史学家,他承认穆斯林对非穆斯林的仁慈和公平。他评论说:“伊斯兰西班牙的穆斯林用最可能好的方式对待非穆斯林。作为报答,非穆斯林对穆斯林的敏感性表达了尊重,让孩子行割礼,不吃猪肉。”[8]



Footnotes:

[1] 格拉非《差别》三卷15页。

[2] 艾布·吴拜德《财富》613页。

[3] 伊本·哈姆丹《哈姆丹训诫》二卷95页,赛巴尔,姆斯泰法《我们文明的精粹》134页。

[4] 伊本·凯西尔,《始与终》二卷310页。

[5] 艾布·优素福,《税务书》86页。

[6] 《布哈里圣训实录》辑录。

[7] 优素福格尔达维《宗教少数族群及伊斯兰方案》58—59页。

[8] 引自姆斯泰法·赛巴尔《我们文明精萃》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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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12/13): 社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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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穷困的非穆斯林在伊斯兰社区中享有社保权利。非穆斯林有获得穆斯林国库资助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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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发达国家都会为穷人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并引以为荣,标榜自己的进步和文明。伊斯兰早在一千四百多年前就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伊斯兰通过天课制度和鼓励施舍为有需求的穆斯林解决生活基本所需。天课被定为伊斯兰五功之一,是富有者对社会的责任,对穷人的义务,施舍即一般善捐,是对某些个体的直接帮助。伊斯兰的社会保障包括穆斯林,也包括生活在伊斯兰国度的非穆斯林公民。伊斯兰要求政府为无业公民提供社保,如果做不到就是政府失职。

历史上有很多穆斯林政府为非穆斯林提供社保的例子。哈里发欧麦尔看到一位年迈盲人在路边乞讨,就问他属于哪路有经人,他说是犹太人。欧麦尔问乞讨原因,老人说,我讨要保护税,贫穷年迈我不得已而为之。欧麦尔拉起他的手把他带到自己家里,给了他一些钱,然后告诉国库管理员:必须照料类似的人,我们没有公平对待他们,他们年轻时给我们交保护税,而当他们老迈时我们丢弃不管。欧麦尔还免了他和类似一些人的人丁税。[1]

哈立德·本·沃里德与伊拉克希拉城居民的合约中这样写道:“……假如安拉赐予我们和平光复,他们即成为结约民,依约受安拉和他的使者的保护,有如与先知结约一般。任何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假如他们被武力征服,他们依然如结约民一样,将继续过安宁舒适的生活。穆斯林只奉命行事,不得丝毫违背,我命令他们赦免鳏寡孤独老弱残贫以及家道没落负债累累者的人丁税,并从国库支取这些人及其家眷的生活费用,只要他们在穆斯林领土居住。他们一旦离开,便不再享受。”[2]

欧麦尔访问大马士革时,遇到基督徒麻风病患者,他下令给他们施舍,并定期发放津贴。[3]

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致信巴士拉行政长官:“结约民中那些年迈者、无力谋生者,你要定期发放津贴照顾他们。”[4]

《古兰经》云:

“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真主确是喜爱公平者的。他只禁止你们结交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曾协助别人驱逐你们的人。谁与他们结交,谁是不义者。”(《古兰经》60:8—9)

籍该段经文指示,早期穆斯林[5]惯于把他们的开斋捐给予基督教修道士,穆斯林学者也因此认为可以将天课给予他们。

非穆斯林居民享有的还有一些权利我在这里没有提到,比如工作权、居住权、自由迁徙权及受教育权等,因为这些都是最起码的权利,无需笔墨赘述。[6]

前面我们谈到穆斯林国家非穆斯林的待遇和权利,也许会有人说这些都是历史,今天并非如此,那么我在此谈谈我的观察。我发现现在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享受的权利比以前更多,甚至有的穆斯林国家政权都由他们掌握着。安拉在《古兰经》中命令我们: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末,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4:135)

但是,如果我们把他们与生活在非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状况做比较,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巨大的差别。看看十字军东侵期间,十字军对穆斯林的所作所为,看看西班、中国和前苏联,作为少数民族的穆斯林都遭遇到了什么?看看今天的巴尔干、俄罗斯、巴勒斯坦和印度,穆斯林的遭遇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答案值得深思。尽管现实是残酷的,我们还得秉公直言,因为这是安拉的命令: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尽忠报主,当秉公作证,你们绝不要因为怨恨一伙人而不公道,你们当公道,公道是最近于敬畏的。你们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5:8)



Footnotes:

[1] 艾布·优素福《税收书》136页。

[2] 同上155—156页。

[3]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的非穆斯林》17页。

[4] 艾布·吴班耶《金钱论》805页。

[5] 撒尔赫斯《详论》二卷202页。 杰萨斯《古兰经的律法》三章215页。

[6] 《与非穆斯林相处律例》4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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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13/13): 免受外敌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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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缴纳人丁税的非穆斯林居民有权受到保护免受外敌侵入。

  • IslamReligion.com (Originally by Dr. Saleh al-Aayed)
  • 发布时间 19 Nov 2012
  • 最后修改时间 19 Nov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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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Rights_of_Non-Muslims_in_Islam_(part_13_of_13)_001.jpg因为缴纳人丁税,非穆斯林有生命财产受保护而不被侵害的权利。穆斯林国家有义务抵御他们敌人的入侵,与他们的敌人做斗争,有义务救赎他们中被俘虏的人。[1]

古典学者伊本·哈兹姆在几个世纪之前就写道:“如果我们受到外敌的入侵,而他们的目标是居住在我们中间的结约民,那么,我们有义务为保护结约民而战,哪怕杀身成仁。因为他们依约在安拉和使者的保护之下,疏忽对他们的保护就是对神圣承诺的无视。”[2](2)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保护结约民的例子。

圣门弟子艾布·吴拜德·杰拉哈是开拓沙姆的伊斯兰军队将领,他和沙姆人达成了人丁税的协议。鉴于穆斯林的忠贞守信,当地结约民与穆斯林一道同仇敌忾,他们主动帮助穆斯林对付敌人。每个城镇的结约民都派人打探拜占庭人的消息,并及时把敌情传达给艾布·吴拜德委任的长官那里。当得知敌军已集结进发消息后,艾布·吴拜德担心穆斯林军无力保护他们,于是便发布命令退还已经收缴的人丁税:“我们把钱还给你们,因为有大批敌军逼近,我们恐怕无力保护,结约是为了保护你们,但现在情况特殊,只有全额退还你们所交的认定税了。如果安拉赐予我们胜利,我们一定遵守盟约。”可沙姆人的回应是:“愿安拉把你们赐还给我们,希望你们成功。如果是拜占庭人,他们是不会退还的,他们会拿走一切,让我们一穷二白。”后来穆斯林取得了胜利,其他城镇的人也表示愿意接受穆斯林的议和,并开城迎接穆斯林,但他们提出条件,要穆斯林放过那些曾求庇于他们罗马战士,艾布·吴拜德接受他们缴纳人丁税,并放那些拜占庭人生路,让他们带着家人和财产回罗马。后来其他城镇的人也纷纷要加入盟约,艾布·吴拜德也欣然答应。[3]

还有伊本·泰米叶的例子。塔塔尔人攻占沙姆之后,伊本·泰米叶前去塔塔尔人头领那里解救俘虏。塔塔尔头领只同意释放穆斯林俘虏,而拒绝释放穆斯林的结约民。伊本·泰米叶说:“我们要求释放所有犹太人和基督徒俘虏,他们是我们的结约民,我们绝不放弃任何一个俘虏,不管他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因他的坚决不退让和斗智斗勇,最终塔塔尔人释放了所有战俘。[4]

法学家们说,既然保护结约民不被外部侵害乃是穆斯林不容推卸的义务,那么,要求穆斯林从内部保护他们免遭侵害更是理所当然。马吾莱迪说:“缴纳人丁税的结约民有两个权利:一是不准伤害他们;二是必须保护他们。不伤害他们,他们方能安居,保护他们,他们方能乐业。”[5]

伊斯兰认为,放弃对非穆斯林公民的保护,是非常严重的不义和行亏。安拉说:

“他们确已否认你们所说的话,你们不能逃避刑罚,也不能自助。你们中谁是不义的,我要使谁尝试严峻的刑罚。”(《古兰经》25:19)

因此,伤害和压迫结约民是大罪,遵守盟约是领袖的职责。先知承诺在复生日为他们辩护:“你们注意,谁对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粗暴刻薄,削减他们的权利,使他们力所不能及或强取豪夺,我(先知)将在审判日控诉他。”(《艾布·达吴德圣训集》)

伊斯兰法中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要保护结约民。穆斯林学者格拉非写道:“盟约是合同,包含我们的义务和条款,他们是我们的邻居,有安拉和使者的盟约,受伊斯兰保护。如果有任何诽谤与不义来骚扰或侵害他们,那就是对安拉和使者的轻视。”[6]

欧麦尔常常询问外地来的访客有关那里的结约民的情况。他们都会说:“我们只知道守信践约。”[7] 欧麦尔临终之时嘱托说:“我嘱咐我之后的哈里发善待结约民,遵守条约,与任何意欲伤害他们的人做斗争,不要使他们担负重担。”[8]

穆斯林学者和领袖的言行都证明了,伊斯兰在很久以前就赋予了非穆斯林这些直到现在在很多国家他们都还没有获得过的权利。



Footnotes:

[1]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

[2] 格拉非《区别》13卷14页。

[3] 艾布·优素福《税务书》149—151页。

[4]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第10页。

[5] 马吾莱迪,《为王之律例》143页。

[6] 格拉非《区别》13卷14页。

[7] 泰布里《泰布里史》四卷218页。

[8] 艾布·优素福《税收书》1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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