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与司法公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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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伊斯兰法禁止政府官员干预司法公正。

  • The Editorial Team of Dr. Abdurrahman al-Muala (translated by islamtoday.com)
  • 发布时间 19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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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

Government_Influence_and_the_Judiciary_(part_1_of_2)_001.jpg研究《古兰经》、圣训和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就会发现伊斯兰严厉禁止政府官员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妨碍司法裁决。无论是伊斯兰法的大纲总则,还是伊斯兰法的具体规定,都力求在认主独一的基础上实现公正这一原则。认主独一是根本,而不是说说而已的客套话,它需要用实际行动来验证信仰,行动就是它的表白。这些行动就是遵行安拉的命令,远避安拉的禁令。命人向善,止人于恶是穆斯林社会的社区主命,与真理和正义一样,它同样需要得以落实。凡是来自安拉教导的,就是真理,就是正义,凡是安拉禁止的,就是虚假,就是不义。因此,远离安拉之所禁,就是实现安拉之所命——真理和正义——的有效途径。

安拉在《古兰经》中多次强调,要公正,不要压迫。比如:

“真主的确命人公平、行善、施济亲戚,并禁人淫乱、作恶事、霸道;他劝戒你们,以便你们记取教诲。”(《古兰经》16:90)

“你们绝不要因为怨恨一伙人而不公道,你们当公道,公道是最近于敬畏的。你们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5:8)

“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真主确是喜爱公道者的。”(《古兰经》5:42)

“谁不依照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谁是不信道的人。”(《古兰经》5:44)

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在圣训中也多次强调:

“安拉说,我的仆人啊!不要亏了自己,也不要亏了别人,你们不要互相倾轧。”(《穆斯林圣训实录》

这些《古兰经》、圣训明文表明,以公正和启示做司法仲裁的必要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伊斯兰看来,政治权力是安拉的法度赋予的一种权力,它不能逾越安拉的法度,不遵循安拉法度的政治权力,无权要求人们对它俯首帖耳。这也是先贤们的垂范。官员是普通穆斯林中的一员,与其他人毫无二致,穆斯林选举了他们,让他们当政,他们是主事人,是人民公仆,人民有权监督他们的行为。真正的权力属于安拉。官员须与人民协商从事,当他们违犯了伊斯兰法,侵害了人民的权益时,理当绳之以法,绝不能凌驾与法律之上。

历史上,很多穆斯林官员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他们认为,公正——天地间的正义无不因之彰显——是伊斯兰政府的根基。

阿穆尔·本·阿斯说过,“领袖出自人民。人民依赖财富。财富基于繁荣。繁荣源自公正。”

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曾致信要求加固防御工事的官员们:“城市的防御工事唯通过公正和去除压迫得以实现。”

赛义德·本·苏伟德对胡姆斯地区的人说:“人们啊,伊斯兰有铜墙铁壁安全门。真理是铜墙铁壁,公正是安全门。只要政权稳固,伊斯兰就会永葆神圣。稳固靠的不是皮鞭和利剑,而靠真理的判决和公正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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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与司法公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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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史

基于以上原因,四大哈里发和他们之后的穆斯林领袖们都竭尽全力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尊严,确保它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确保真理之彰显和公正原则之落实。因此,他们不会因为自己的喜好而去影响或干预司法仲裁。

他们坚决拥护法庭的判决,尊重法官,保障法庭判决的顺利实施。即便有时候裁决不利于他们,他们也会忠诚地执行。放眼历史,我们看到四大哈里发和早期穆斯林长官都曾被诉讼过,当时的法官也秉公作出了不利于他们的判决。很多时候,哈里发知道说真相的后果,但仍然允许法庭以事实为依据,秉公判断。他们以自己的亲身垂范,为后辈作出了榜样。他们这样做就是为了考察法官的能力和态度,说明司法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使他们被犹太人或非穆斯林起诉也罢。

作为法官,他们更关心的是事件本身,无论被告是何等身份。这样的法官让人尊重,拍手称绝。他们坚持真理,毫不动摇。有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让我们看看历史留给我们的精彩片段:

艾沙斯·本·盖斯来到舒拉赫法官的法庭,舒拉赫让他坐在旁边。此时,有人站出来状告艾沙斯。舒拉赫就让艾沙斯站到被告席上,与此人对簿公堂。艾沙斯不愿意,要在原地与之对话。舒拉赫一脸严肃,说,你是主动去,还是被带去?于是他只好站起来到了被告席。

艾布·优素福,是历史上最杰出的一位法官。有人因哈里发侵占花园一事告到他那里。艾布·优素福传唤哈里发到法庭,请原告提供证据。原告说,哈里发抢走的,我没有证据,就让哈里发发誓吧。哈里发说,花园是我的,哈里发马赫迪为我买的,没有契约。艾布·优素福让哈里发发誓三次证明说的是真话,但哈里发拒绝发誓。于是,艾布·优素福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

哈里发艾布·贾法尔·曼苏尔致信巴士拉首席法官斯瓦尔·本·阿卜杜拉:“某将军和某商人在争执土地,把土地判给将军吧。”斯瓦尔回信:“证据支持商人。没有证据,我不能夺走他的权利。”哈里发说,指主发誓,你那样做不对。法官回信后,哈里发说,“指主发誓,我要行事公平,法官开始用真理拒绝我了”。

以上实例表明,伊斯兰不只禁止官员干预司法判决,还要确保司法的公正、独立和稳固。

在一个社会中,法官的位置重要且显赫,他要为人民做出判决。人民因他的公正而给予必要的尊重和信任。如果他的品德得不到证明,人民就不会尊重他。他以自己的品德和操守,在判决中不偏心袒护,不畏强权,保持公正。伊斯兰法学家也强调,这是法官应有的基本素质。

当然,这只是一些实例而已,如有兴趣,可以参考更多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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